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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37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92年因卖淫被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22日被假释,刑期至200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张某乙,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违章驾车停靠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东南侧慢行道处,当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董某对其执法检查时,张辱骂董某,并将董某制服领带及衣扣扯断,后又夺过董某中的诺基亚牌N70型手机摔至地面。被告人张某甲当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某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电话记录、人口信息查询情况、照片及该所民警杨玉龙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董某、张某丙、梅某某、周某某、关某、孙某某的证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假释执行通知书,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念被告人张某甲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某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晓琪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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