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苏某某之妻。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与原告系郎舅关系,已自愿谅解被告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郎舅关系,原告已自愿谅解被告,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