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羁押,2006年5月13日被拘留,2005年6月16日被逮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2006年5月12日23时许,驾驶农用三轮车(车牌号:x)与其妻弟张某某(男,19岁,(略)人)因汽车刮蹭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沿顺义区X路逃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车所接报警后,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喊话并告知其停车,因苏某某不服从民警指令并先后闯过顺义分局沙岭派出所,张镇派出所在沿途所设卡位,并在冲闯过程中,将设卡、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坏。经鉴定,两辆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共计2255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仁和派出所110出警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工作说明,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0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军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