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娄某甲,男,生于1985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2009年11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娄某甲及其家人与本村村民娄某乙及其家人因故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后娄某甲用砍刀将娄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娄某乙此次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娄某乙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类大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娄某甲及其家人与本村村民娄某乙及其家人因故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后娄某甲用砍刀将娄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娄某乙此次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证据有:1、被告人娄某甲供述,2009年7月20日晚上,我正准备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出去一看,娄某乙手里拿了一把铁锨正准备和我弟打架,我就用刀朝娄某乙头上砍了一下。2、被害人娄某乙陈述,2009年7月20日晚十点多,我正在家中睡觉,娄某堂给我打电话让我起来,说想毁我,我和爱人就起来到俺超市门口,这时娄某堂的爱人就开始骂,我父母也给他们对骂,娄某甲、娄某辉每人手里拿一把切西瓜刀,王三毛拿了一根铁锨把打在我头上,就把我打倒了,紧接着娄某甲一刀砍在我头上,我头上当时就流了很多血,也昏迷了。3、证人娄XX证言证明,2009年7月20日晚,娄某甲往我身上跺一脚,王卯拿个棍打在建华头上,娄某甲紧接着一刀砍在建华头上。4、证人娄XX证言证明,两家打架的事实。5、证人党XX证言证明娄某甲把娄某乙砍伤的事实。6、证人娄XX证言证明父亲娄某乙被娄某甲砍伤的事实。7、被告人娄某甲户籍证明。8、物证砍刀。9、商水县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春香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