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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a、张a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a、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晚,被告人姚a、张a经事先预谋,至本市A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处,由姚a望风,张a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刘a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465元),销赃得款1,600元后分赃化用。

201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a、张a经事先预谋,至本市A广告公司处,由张a望风,姚a翻墙入内,窃得被害人刘b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销赃得款1,600元后分赃化用。

2010年5月3日,被告人姚a、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a、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刘b的陈述,被害人刘a提供的购物发票,证人罗a、李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a、张a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张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刘a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六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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