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郑州三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郑州三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运费对账单,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新郑市,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注册地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但被告郑州三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新郑市X镇X路东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故被告郑州三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新郑市X镇X路东段。前述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三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安治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