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贺某与罗某甲、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除履行执行款8000元外,余款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在娄底市花山办事处山塘居委会坎上组的土地征用费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