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献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肖某乙与被告陈某某、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杨某财产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肖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杨某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7033.82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杨某银行存款1791.07元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肖某乙共同负担。
审判长陈某华
审判员陈某明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罗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