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告上海国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上海国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人民币8,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