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荥阳市水文队租房挂牌成立“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直属工区项目部”,虚构了工程编号为:线2006—07—09河南电力“四回统”x、x、x变配套线改造工程项目,欲以承接工程为饵,骗取施工队保证金,并雇陈约旦、高文战为其工作。2007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高文战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为分得保证金开始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施工队。2007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贺宗宾(在逃)以李某某手里有工程,能为被害人裴××介绍到工程为幌子,将裴××骗到荥阳市水文队李某某的“项目部”洽谈,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骗其到新郑“考察”,后由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裴××签订了一份电力基础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交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3万元。施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贺宗宾二人又以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裴××现金5000元。

另经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裴××的陈述,证人李××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直属工区项目部与被害人裴××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3万元的收据,河南省电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航空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签订的河南省电力“四回统”全线x、x、x变配套线路改造工程,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河南省电力公司工程建设部的证明,河南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立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称,线2006—07—09河南电力“四回统”x、x、x变配套线改造工程项目是其从马正义那里接的。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上诉称,其不知道关于河南电力工程改造的合同是假的。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蒋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事实有被害人裴××的陈述,证人李××证言,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直属工区项目部与被害人裴××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3万元的收据,河南省电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签订的河南省电力“四回统”全线x、x、x变配套线路改造工程,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河南省电力公司工程建设部的证明,河南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及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在荥阳市水文队租房挂牌成立“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工程部直属工区项目部”,虚构了工程编号为:线2006—07—09河南电力“四回统”x、x、x变配套线改造工程项目,以承接工程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保证金。后被告人蒋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从而积极参加帮助介绍施工队,从中获取利益分配,二被告人合同诈骗的故意明显,对虚构事实应当明知,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