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38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住所地:市X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住所地: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环卫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以下简称马路街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马路街环卫站隶属于马路街办事处,原告在该处工作期间多次获奖励。2008年8月,马路街环卫站以原告年龄大为由让其回家,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上级部门要求解决退休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并为原告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障金,并办理退休手续,承担诉讼及仲裁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付生
审判员乔清霞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