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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刘某乙之子。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刘某乙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乙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74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2月17日经与另一案件合并执行(王会玲与李某某非法扣押一案),张某赔偿刘某乙1945.4元,执行费50元由张某承担。该款项申请人刘某乙已当即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民

审判员魏建民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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