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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某、闽清高登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闽清县X镇榕星梅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观沉,闽清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闽清高登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某、闽清高登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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