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闽清县X镇榕星梅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观沉,闽清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闽清高登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某、闽清高登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