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伙同“社会”(真实身份无法核实)三人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镇X村成某某家羊圈,使用剔骨刀将7只羊杀死后装入编织袋盗走。经价值部门鉴定,7只羊价值7050元。
2、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伙同“社会”三人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镇X村卫某某家羊圈,使用剔骨刀将20只羊杀死后装入编织袋盗走。经价值部门鉴定,20只羊价值x元。
3、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伙同“社会”三人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镇X村谢某某家羊圈,使用剔骨刀将23只羊杀死后装入编织袋盗走。经价值部门鉴定,23只羊价值x元。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在转运羊的过程中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查获,扣押死羊21只,并发还被害人谢家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某、卫某某、谢某某的报案及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查获的死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没有补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某某在案发后及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被告人褚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春河
审判员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