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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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该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30日21时许,郭鹏因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张西市场烧烤城吃饭时和在邻桌吃饭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碰撞,怀恨在心,纠集杜小峰、高亮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将付某某、曹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左前臂伤情构成轻伤、右前臂伤情构成重伤,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供述、同案犯郭鹏、杜小峰、高亮供述、被害人付某某、曹某某陈述、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无前科;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用刀砍伤被害人的行为,是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21时许,郭鹏(已判处刑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张西市场烧烤城吃饭时,因桌椅摆放拥挤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碰撞,郭鹏认为付某某是有意找事,决定报复。郭鹏离开烧烤城后独自携带砍刀返回张西市场,并纠集在此处附近玩耍的杜小峰、高亮(二人已判处刑罚)和被告人王某等人,郭鹏持刀将仍在烧烤城吃饭的付某某、曹某某砍伤,期间王某等人也上前参与殴打被害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全身多部位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左前臂多处创口长度在15厘米以上、左尺骨骨折,其左前臂损伤属轻伤;右手腕关节离断,手掌和右前臂完全分离,其右前臂损伤属重伤。被害人曹某某右前臂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右前臂尺、桡骨骨折,其右前臂损伤属轻伤。被害人付某某右上肢损伤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已委托家人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且已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008年6月30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曹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张西市场地摊吃饭,因为地方小,很挤。吃饭时不小心碰着南边一桌,我对一个孩说:兄弟没事吧,那孩不高兴地回一句:没事。又过一会,和我并排那孩起来上厕所,那孩回来时,我怕碰着他就朝里挤挤,还说:我朝里挤挤。那孩听后对我说:你们想找事。曹某某劝,我们没吭声。那桌人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又拐过来,另外还带了三个孩站在曹某某旁边,这时我就见曹某某突然站了起来,吃饭时和我背靠背的那孩也不知道怎么一弄,曹某某就倒在地上,我也赶紧站起来,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就倒在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张西市场地摊吃饭。吃饭期间,南边也过来一桌吃饭的。因人多,坐得比较挤,付某某站起来上厕所挪椅子时,碰着和付某靠背高个那孩。付某那孩有事吗那孩说没事,付某厕所回来挪椅子时又碰着那孩,付某问那孩碍事吗,那孩说没事。那桌人先走了,不一会儿,来了三个年青孩到我们吃饭的桌边,两个孩站在付某某东边,一个孩站在付某某西边挨着我。我一看是刚才在我们南边吃饭的那桌人,站在我边上的就是那个高个男孩。高个那孩跟付某某说了几句话,意思是说刚才付某某碰他是故意的,另外站在付某某东边的两个年青孩其中一个还骂了几句脏话。我见高个那孩往腰里揽,感觉有点不对劲,就忙站起来开想支开他。我刚站起来,高个那孩从腰里抽出来一把刀,照我砍过来,我感觉右小臂痛,一看右小臂断了,就有一层皮连着,血流不止。抬头看见付某某在南边藤椅上躺着,地上全是血,还有一个胳膊在地上,应该是被砍掉了。高个那孩拿的刀有一尺长,宽三公分。

2、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8年6月30日晚上,我和陈某、张某在解放路“发时达溜冰场”溜冰。当晚10点左右,高亮到溜冰场找我,说有人找小鹏的事,让去帮忙。我们三个和高亮在“圆梦圆网吧”西门见到小鹏和小锋,小鹏给我们指着说:“就是那一桌”,顺着小鹏指的方向看见两男一女在一桌吃饭。小鹏、高亮、小锋从西边往那桌走,高亮让我、陈某、张某从东边过去,小鹏先与那男的吵,然后两人推拉起来。小鹏从腰里抽出一把刀就去砍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拿起板凳挡,当时场面就乱起来了,另外一个倒在地上的男子用手拽我的裤子,陈某、张某看见后就从地上一人捡起一个空啤酒瓶照拽我裤子的那人的背上砸,我用脚跺了那人一脚,挣开后往张西市场大门口跑。跑到门口,我、陈某、张某、高亮拦一辆轿的往东走,见小鹏、小锋顺着教育学院往南跑。

(2)同案犯高亮供述:那天晚上,在张西市场华强美食城看见小鹏,小鹏说有人找事准备打架,让我一块去,我同意了。从出租车上下来一个人递给小鹏一把用报纸裹着的砍刀。小鹏拿着刀,我们一起去了张西市场地摊,看了那桌人,我认识当中的一个叫魏某的孩。我和小鹏进了网吧,我给小鹏说那桌人当中有我认识的,小鹏听后说你别管了,看那架势是非打不可。我就说:“他们人那么多,要不再叫几个。”小鹏听后说:“你能喊几个吗”后我从溜冰场叫上王某,王某又喊了一个孩下来,在网吧后门和小鹏碰了面。小鹏把刀放在怀里,我和王某等人也跟了过去。小鹏过去故意碰了一下和他产生矛盾的那个人,这时有个头发很少的胖子站起来拿起一个凳子,小鹏拿刀就砍那个人。和小鹏一起过去的那孩也拿起酒瓶子夯另外一个人。当时场面很乱,我没敢上去打就跑了。

(3)同案犯郭鹏供述:200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杜小峰等人在张西市场吃饭,邻边还有一桌吃饭的,有一个胖男子和我背靠背。吃饭过程中胖男子的胳膊往后碰了我一下,并问我有事不,我说没啥事。没一会那个男的又碰了我一下,又问我有事不,我站起来对他说能有啥事。我越想越生气,就想打他。给建民打电话让他给我送把刀,我去拿刀时碰见高亮,对高亮说在张西市场吃饭和人吵架了,一会准备打那人,高亮说和我一块去打。拿刀回来又碰见高亮,我和高亮去张西市场时,高亮问我手里拿的是啥,我说是刀。又回到张西市场吃饭时,我把刀放在椅子上,杜小峰看到了,我小声对杜小峰说一会打北边那桌人。吃完饭,我、杜小峰、高亮走到那桌,我县与那胖子吵了几句,和他坐在一起的一个男的也站起来和我吵,我拿出刀,当时高亮拉我一下,不让我上前。杜小峰拿个瓶子上去打胖男子,我拿出刀准备砍胖男子,左边一个男子拿个椅子想拦,我先砍拿椅子的男子,记不清楚砍了几刀,后又转身去砍胖男子,当时胖男子正和杜小峰撕打,我上去又砍了他几刀,砍哪记不清了。

(4)同案犯杜小峰供述:2008年6月30日晚,我和郭鹏等人在张西市场地摊吃饭。郭鹏坐在桌子最北头,与我们北边挨着有一桌人在吃饭,郭鹏坐的时候碰了一下与他坐背对背的一个穿黑色T恤衫的胖男子。这个男的问郭鹏啥意思,有事没事,郭鹏没吭声。郭鹏去厕所,回来时不小心又碰了那个人一下。那个人又问郭鹏到底啥意思,有事没事。这时郭鹏不高兴的说没啥意思。然后郭鹏站起来就走,过了一会儿郭鹏领了一个孩过来,那孩手里拿了一个用衣服裹着的刀。吃过饭,我和郭鹏,还有他领过来的那孩又去刚才吃饭的地方。我看见郭鹏从大裤头兜里拿出一把刀先朝穿白衣服男子身上砍,我赶紧站起来,那个穿黑衣服的胖男子上去抓我的手臂,我从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那个男的右肩膀上夯了一下。后郭鹏让赶紧走,我就跑了。

3、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杜小峰、高亮均指认被告人王某系该案参与人之一。

4、鉴定结论: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伤鉴(法)字(2008)663-1、663-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付某某全身多部位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左前臂多处创口长度在15厘米以上、左尺骨骨折,其左前臂损伤属轻伤;右手腕关节离断,手掌和右前臂完全分离,其右前臂损伤属重伤。被害人曹某某右前臂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右前臂尺、桡骨骨折,其右前臂损伤属轻伤。

5、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郭鹏、杜小峰、高亮因犯故意伤害罪均已被判处刑罚;被害人付某某右上肢损伤为五级伤残。

6、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8月14人,被告人王某在其王某家中被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8、调解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委托家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郭鹏等人的纠集下参与对被害人付某某、曹某某的故意伤害,致曹某某轻伤,付某某重伤、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郭鹏、高亮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王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某宇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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