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
被告戴X。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X诉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汪X与被告戴X于2002年10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春节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戴XX,2005年4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不久,双方即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0年5月19日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故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X与被告戴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戴XX随被告戴X共同生活。自2010年8月起,原告汪X每月给付戴XX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戴XX18周岁时止。抚养费给付方式:2010年下半年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于2010年9月底之前付清,自2011年起的抚养费于每年1月底、7月底支付该半年费用;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汪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