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
被告胡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3月30日,被告胡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条借款20000元。同年5月15日、11月23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1500元和10000元,未立据借条,口头约定2010年12月底一次还清全部借款41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500元。被告辩称实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所诉没有立据借条的借款与事实不符,已偿还借款15000元,现尚欠借款5000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自愿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被告在2012年3月6日偿还10000元,在2012年5月8日偿还10000元)。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