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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窦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池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窦xx,女,1956年6月17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童xx、吴x龙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吴xx、被告吴x莺。被告窦xx与吴xx原系夫妻(于2008年10月8日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原系公有住房,1995年购买为产权房(建筑面积40.33平方米),产权登记在童xx名下。童xx于2002年7月22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吴x龙于2002年7月11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吴x莺明确表示其已收到原告给付的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故放弃继承父母的上述遗产份额,被告窦xx亦表示放弃上述房屋中属其的产权份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6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1,066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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