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05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5年12月28日被拘留,200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某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于2005年11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顺义区五里仓小区附近介绍毛某某向周某某卖淫,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周某某、马某某、谭某乙、魏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尚,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某甲犯有介绍卖淫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梁某齐
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