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张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与张某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上海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人民币89,240元(含高温费人民币24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张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徐某良
书记员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