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X镇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曾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谎称有客户购买35部电话机、需要去进货支付货款为由,骗得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6900元。2010年3至4月间,被告人曾X以向办理通讯套餐的客户返还现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董某某证言、有关客户名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X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