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a,女,汉族。
被告周a,男,汉族。
原告胡a诉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a、被告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a诉称,自2002年4月起,被告不信任原告,反对原告外出社交,翻原告的包。今年1月,被告见到他人发给原告的一个短信后,双方又发生争吵,并分床。2004年10月,因原告外出与朋友吃饭,被告殴打原告,双方分居。现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儿子各人抚养1个,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可。原告在进入现单位前,经常外出,不与被告商量,不对被告讲真话。今年2月,被告见原告的短信后,确有想法。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由于被告本身无过错,同时考虑到两个儿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月间经人介绍恋爱,1989年1月登记结婚,1992年11月生育二子名周b、胡b,现均在校就读。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均较好。2002年左右,被告对原告经常外出不与被告沟通有想法,为此,夫妻产生一定隔阂。今年初,被告发现原告手机内有一异性发送的“我到上海,祝你晚安”的短信后,双方发生争吵。至今年10月,双方分居。现原告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也尚融洽。近年来,由于双方间缺乏信任和沟通,被告有时在处理方式欠妥,致为原告有时外出产生了一定的隔阂。但夫妻并无大的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本院希望双方今后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多加交流和沟通,相信夫妻间的隔阂能能得以弥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a要求与被告周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