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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发与王某娟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且婚后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由于双方均要做生意,平时分开的时间比较长。今年四月双方还居住在一起,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利兵

审判员盛丽娟

代理审判员童士伟

书记员吴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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