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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51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87年6月8日因殴打民警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5月15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路口东北角无照运营三轮车,北京市西城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管理,被告人王某某不服管理,用暴力对城管队员孙某乙进行殴打,撕坏了孙某乙的上衣,致孙某乙左胸、右胸、背部、右前臂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甲、郭某、朱某某、马某某证言,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富瑞红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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