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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茹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申请再审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红,河南某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张某、茹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乡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茹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茹某不服,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茹某、张某及其共同代理人王某红、王某均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给张某、茹某。

审判长李景昌

审判员谢田霞

审判员李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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