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战京,河南金晖(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甲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和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战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2009年4月1日经人介绍,原告陈某甲为周某某家楼房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全部木装修活由原告承包,包工包料;双方对价格及付款方式也进行了约定,装三级吊顶50/平方米,塑料扣板30元/平方米,全门X/套,壁柜300元/平方米,完工后结算。约定后原告开始装修,于2009年6月完工,经双方结算,总价款为x.9元,被告已支付x元,余欠款x元未付。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因新建成的房屋需要装修,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房屋进行木装。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提供的装修材料价格应事先取得被告的同意,并应保证质量,待装修结束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支付原告全部费用。2009年6月,被告验收时,发现原告木装的门窗推拉不动,壁柜板材弯曲变形,木装油漆不光滑、不平整,即要求原告返工,遭到原告拒绝。后经人说合商定,由原告派人针对油漆进行返工,由被告暂时垫付购买油漆费用和油漆工工资,待最后结算时,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总装修费用中扣除。2009年7月,被告依照约定,购买油漆3304元,支付油漆工李一×、李二×兄弟二人工资2080元;2009年6月10日,经原告同意,被告购买玻璃694元,共垫付6078元。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对家装的门窗和橱柜进行修理,重做,原告拒绝,造成双方至今未能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没有实际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某某诉称:自己依照约定为陈某甲垫付油漆款及油漆工工资和玻璃款,陈某甲应当返还。陈某甲装修门窗及壁橱不符合质量要求,既不返工重做,又不减少价格,侵犯了周某某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一、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垫付的油漆款3304元、油漆工工资2080元、玻璃款694元,共计6078元;二、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装修的门窗及壁橱进行返工重做或者减少价款7650元;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敏辩称:周某某说的不是事实,没有任何理由,反诉不能成立。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甲为支付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自己书写的“周某周某某装修结算清单”,证据给被告干了多少活,每项单据多少,共计总造价为x.90元;证据2、原告给崔村崔一×装修房子的结算单;证据3、原告给崔村张××装修房子的结算清单;证据4、原告与苗××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协议”,3个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子的每项价格和这三个人的一样,并没有提高价格;证据5、证人刘一×的证词;证据6、证人刘二×的证词;证据7、证人李三×的证词,证明装1个门X元,吊顶20元/平方米、窗套30元/米、造型顶50元/平方米。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对原告所列清单上干活的项目无异议,对各项单价及总造价有异议,认为造价过高。这个装修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被告没见过,不认可。工程质量有问题,应扣除x元;对证据2、3、4、5、6、7有异议,认为协议及清单、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原告给这几个证人装修的价格,与被告装修的价格也没有关系。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为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购油漆发票一张,证明购清底油漆四组,每组X元,清面油漆四组,每组X元,共计3304元;证据2、2010年3月22日证人李一×的证言,证明李一×和弟弟李二×给被告返修,对被告的门套、窗套、隔子门、大柜子、电视柜、鞋柜刷油漆,被告付给二人工钱2080元;证据3、2009年6月10日被告周某某购玻璃发票一张,证明装修楼房购玻璃花去现金694元;证据4、证人崔二×的证词,证明听被告说原告做的装修活质量有问题,门边、壁柜门油漆没有刷住,客厅的窗户有点卡,推一段就推不动了,周某某让陈某甲返修,陈某甲说就这么高水平,如果没做好,让周某某找人修修,钱从陈某甲钱里扣,并且知道李一×兄弟二人给周某某干活,并没有说玻璃的事,周某某共付给陈某甲x元;证据5、证人周××的证词,证明自己给原、被告调节过,但不是面对面的调解,周某某说质量有问题,窗户推拉不动,自己没去看,返修的事不清楚;证据6、周××的证词,证明自己和周某某一块去买的玻璃,价值694元;证据7、证人李一×,证明刷木漆用华瑞牌油漆X组多少钱不知道。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甲对周某某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有异议,认为对周某某找油漆工返修不认可,认为自己干的没有质量问题,油漆用到什么地方不知道,也用不了那么多,玻璃也不认可;对证据4有异议,只是中间捎话,没有坐下来说,我找周某某要钱他不给我钱,我才说让他找人整修一下,到现在还不给钱,不能扣除返修费;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他自己买玻璃与我无关,我是包工包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初,经崔二×介绍陈某甲承揽了周某某家的房屋室内木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甲包工包料承揽该房屋的室内木装修,但对木装修的价格约定不明。双方约定后,当月陈某甲开始装修,2009年6月中旬装修完毕,周某某付给陈某甲工程款x元。2009年6月下旬,陈某甲找周某某讨要装修款时,周某某提出陈某甲木装修的门窗推拉不动,壁柜板材弯曲变形,木装油漆不光滑、不平整,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返修。经介绍人崔二×说合陈某甲同意让周某某找人对木装油漆进行返修,但对周某某提出的门窗、壁柜等存在质量问题,陈某甲予以否认。2009年7月,周某某找油漆工李一×、李二×,对11个门套、4个窗套、1个隔子门、2个大柜子、一个电视柜、1个鞋柜进行油漆返修,共用清面油漆X组,每组X元,共计856元,工钱2080元,两项共计2936元。
2010年3月27日陈某甲提出鉴定申请,我院委托河南九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房屋的装修价格进行评估。豫九都司法鉴定所(2010)工鉴第X号鉴定结论:1、陈某甲给周某某装修房屋的总造价为x元(含周某某提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门、窗、壁柜、油漆及电视背景墙);2、在本次鉴定中,周某某提出装饰项目中的门窗、壁柜、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电视背景墙约定为免费制作,但因无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及免费制作方面的协议资料,本次鉴定将以上项目另列出,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参考使用。(1)周某某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门窗、壁橱、油漆等项目造价为x.48元;(2)周某某提出约定免费制作的电视背景墙造价661.1元。原、被告对该鉴定均有异议,但双方均不提出要求重新鉴定。
另查明:2009年6月10日,周某某购买玻璃644.4元,付运费50元,共计694元。
本院认为:2009年4月至6月陈某甲为周某某房屋内门、窗、壁柜、电视背景墙、电视柜进行木装修(包括油漆),总价值x.7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减去周某某已付给陈某甲x元,还下欠x.7元。对周某某提出应由原告陈某甲支付返修油漆费和油漆工工资的请求,因事先征求原告同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提出自己返修购买油漆清底漆X组,清面漆X组价值3304元,对此,该提供的证人李绍波(油漆工),当庭证明返修清面油漆X组,其价值856元。因此,陈某甲应支付油漆856元,油漆工工资2080元。被告周某某要求从总额中扣除玻璃款694元,因双方约定是让原告搞木器装修,并不包括玻璃,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装修门窗及壁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价款765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陈某甲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该鉴定费双方愿各担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应支付给原告陈某甲装修价款x.7元。;
二、原告陈某甲返还被告周某某返修款2936元。
三、上述一、二款数额相抵,被告周某某应支付给原告的价款为9601.7元,并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周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63元,反诉费143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306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1063元,被告周某某负担12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宇乐
审判员沈克敏
审判长秦洛生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丽
书记员任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