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顾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顾某、顾某与被告顾某、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黎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