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知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艺术指导。
委托代理人鱼剑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黄某廖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知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黄某廖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知凡公司与廖某兴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黄某廖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应于2010年7月23日前向上诉人北京知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元;
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5元,由上诉人北京知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7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黄某廖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71.25元,由上诉人北京知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71.25元,被上诉人上海黄某廖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显微
审判员陶静
代理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马颖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