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