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浦区市政建设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郭某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某、郭某某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杨浦区市政建设物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郭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某、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孟倩华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郭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