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a,男。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范a诉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a及其委托代理人冯a,被告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a诉称,原、被告婚前即因琐事争吵,婚后被告常酒后闹事,情绪不稳定。双方自2001年2月起一直分居至今,此前双方已将有关的财产处理分割完毕。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申请书及情况反映一份。
被告陈a辩称,双方自2001年2月分居后确实无来往,财产也已分割完毕。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之子返还其借款及补偿其它损失计x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生育。2001年2月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此前,双方也已将有关财产分割处理完毕。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2001年2月起至今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一致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双方已就有关财产分割完毕,无任何纠纷,故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被告提出的离婚后要求原告之子返还借款及给予补偿一节,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范a与被告陈a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