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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固镇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X镇X巷X号楼X单元X室。因本案于201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等多人酒后至本区X镇潘桥三队X号余某某住处门口呕吐,因遭余某阻,即将余某处房门踢开闯入闹事,并持菜刀对前来劝阻的被害人段某某、束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段某某被他人刀砍致左上臂皮肤裂伤,该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束某某被他人殴打致左锁骨处皮肤裂伤,右腰背部、左大腿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某、束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顾某某能自愿认罪,其家属已帮助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耀辉

审判员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刘娟娟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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