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市闵行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俞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何a诉被告俞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俞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a诉称,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但自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参与搓麻将、赌博,有时通宵达旦,甚至还借债参赌。原告虽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我行我素,对家庭、妻子和儿子不予关心和爱护。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俞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较好,己无赌博情况,平时对家里也是关心和照顾的。与被告也无争吵和其它矛盾。2005年元旦后,是原告自行居住在外。现考虑到儿子,希望原告能回家,夫妻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底经介绍认识,199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11月生育一子名俞b。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自儿子出生后,原告认为被告沉溺于赌博,不关心家庭,为此夫妻产生隔阂。2005年元月起,原告住到其姐姐家。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也尚融洽。现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无依据。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能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特别是被告,应对夫妻间的矛盾有所认识。相信双方间通过交流和沟通能改善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a要求与被告俞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