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尹某邓某、与被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给付原申请执行人尹某、邓某因邓某福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00元。(扣除原已给付的人民币68000元,还应给付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杨某在领取调解书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尹某、邓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履行(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某、邓某人民币100000元,且本院已将该标的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尹某、邓某瑞。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田某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胡丹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剑辉
附:
本执行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