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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湘乡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某乙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第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人,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及第三人王某乙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2010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及第三人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烈辉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丁春耕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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