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家骥,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汤某某、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业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确认应缴纳的维修基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906,822.10元;
二、双方确认在应缴纳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906,822.10元中,扣除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历年维修工程款人民币432,642.36元;2、2007年9月29日已支付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00,000元;3、上水管更换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还应向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支付维修基金人民币1,260,382.74元;
三、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人民币1,260,382.74元;
四、对尚存争执的政府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款360,041.60元的费用双方均同意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19.59元,由上海市虹口区三九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7.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3.83元,由上海三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告生效。
审判长刘海邑
审判员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肖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