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鸿随原告罗某一起生活,由原告罗某负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于宁乡X组的房屋一栋,归原告罗某所有,被告刘某自愿放弃分割要求;
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