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长沙晚报东门卫改建工程的工程款18000元,此款当庭支付;
二、长沙晚报东门卫改建工程的外墙装饰工程款双方全部结清,原告刘某不再要求被告欧某支付任何费用;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