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会新,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王某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东王某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王某某人民币114,2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