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a,男。
被告顾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a与被告顾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a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原关系尚好,但自2008年起,因被告迷上赌博,致双方产生矛盾,且自2009年10月起分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顾a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其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a与被告顾a于1987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顾家文。原、被告恋爱期间和婚后原关系较好,但自2008年起,因被告迷上赌博,致双方产生矛盾,且双方自2009年10月起分室居住。
在审理中,双方陈述无婚前财产,对婚后财产和经济内容由双方另行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但对诉讼费的承担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户口资料1页,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被告确认原告陈述的婚姻关系状况,且同意离婚,此未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确定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姚a与被告顾a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院指定的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二○一
○年七月三十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