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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天津海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海峡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5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华隆大厦X楼。

负责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杨某某,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佟楼向荣里X号宾友文化大厦X楼。

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负责人周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被保险人上海协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运输39箱装饰台布自上海运至意大利威尼斯。涉案货物于2001年11月8日被装上“x”轮,被保险人由此取得了编号为x的提单。该提单为被告海峡货运有限公司格式,背面条款载明承运人为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收取运费的为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涉案货物从上海出运至今,被告仍未尽相应的交付义务,原告为此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众被告赔偿货物灭失损失12,593美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赔偿该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索赔金额12,593美元的80%,即10,074美元(如支付人民币,则按1美元=8。3元人民币计算),作为本案的最终解决方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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