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好阁旅馆。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美好阁旅馆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名为租赁合同纠纷,实为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纠纷,故不能适用有关不动产管辖的规定,而应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所引发的诉讼,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X路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