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X街X号航空大厦13a(X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3月19日、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2,500万元和45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周转,期限均为7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方筹款,并按被告的付款要求,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950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上海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5,520元,合计人民币283,030元,由原告上海富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各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俞巍
代理审判员岳菁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叶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