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诉魏某某、俞小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7-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广民初字第99号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俞小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夫妻在家经营了一小卖部,2004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魏某某向原告赊购小商品共计人民币(下同)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05年6月3日被告俞小风又向原告赊购商品共计69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货款无果,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共计1198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多次到被告家里进行骚扰,耽误了被告的时间,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吴某某处赊购价值500元的商品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署名为“魏某林”;2005年6月3日,另一人俞小风到原告处赊购了价值698元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人是被告魏某某的妻子,就在记帐单上载明“甘竹魏某某欠货款陆佰玖拾捌元整”,并由俞小风本人签了名。庭审中,被告魏某某对署名为“魏某林”的欠条予以确认,但对署名为“俞小风”的记帐单不予确认,否认了俞小风与自己的身份关系,并当庭提供了自己妻子俞财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魏某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俞小风签名的记帐单原件一份;被告魏某某提交了其妻俞财英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赊购原告吴某某商品后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付清所欠货款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魏某某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就货款的支付期限及延期利息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魏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的抗辩,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吴某某在赊欠货物给他人时,对赊购人的身份负有识别义务。经庭审查实,被告魏某某的妻子为俞财英。因此,原告吴某某对以魏某某、俞小风系夫妻关系,要求魏某某、俞小风共同给付货款1198元,没有事实依据。但对俞小风的诉讼可另行提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吴某某货款5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3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平

审判员谢允信

审判员黄长兴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