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中,原告黄某兵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员樊形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