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北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邮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北邮政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吴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杨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