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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北邮政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北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邮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北邮政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吴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杨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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