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X镇、。200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经事先电话联系,携毒品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永泰路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94克)出售给他人,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另从黄某乙身上查获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69克)。经鉴定,上述0.94克白色晶体、0.69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赃物照片、电话通讯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1.6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