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七月五日向被执行人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在澄城县存放柳工x装载机一台(机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执行人路×租赁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柳工x装载机一台(机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