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利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还在外赌博,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一直不睦,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利某辩称,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且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恋爱,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6年11月生育一女名利某2。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4月29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2010年5月5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