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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根诉被告汪某宝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

被告汪某。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1990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汪某宝审理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某与被告汪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间无其它经济纠纷。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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